环球今头条!对于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与洗钱罪,应怎么区分?
2023-03-22 08:27:50 来源:法问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上游犯罪共同犯罪与洗钱罪,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那么,对于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与洗钱罪,应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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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陆志强律师解答: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分子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该掩饰、隐瞒行为是前一个犯罪行为的自然延续,为前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以前罪定罪处罚即可,不单独成立洗钱罪。
因此,是否通谋是区分洗钱行为人是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成立共犯还是单独成立洗钱罪的关键:如果洗钱行为人事前与其上游犯罪行为人有通谋,事后实施了洗钱行为的,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如果事前并无通谋,仅仅是事后实施了洗钱行为的,则只构成洗钱罪。
另外,一般而言,如果上游犯罪正在查处或已经查处完毕,比较容易判断洗钱行为人是否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但在上游犯罪行为人在逃的情况下,因掌握的证据有限,可能难以判断是否事先有共谋。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情况, 认真进行甄别:能够认定事先确有共谋的,则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并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作出判决; 如果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判定其与上游行为人存在共谋, 但其实施洗钱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就轻认定为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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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志强律师解析:
洗钱犯罪是有组织发展其犯罪产业的主要手段。作为一种“下游犯罪”,洗钱犯罪总是发生在某一具体经济目的的主罪即“上游犯罪”之后,其目的是要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罪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界限关系比较复杂,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与 “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又实施了洗钱行为的,则仅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而不单构成洗钱罪,其原因在于行为人事先有通谋,已构成共同犯罪,其后的冼钱行为已构成其共同犯罪的行为的延续,正如同犯罪分子盗窃财物后又加以窝藏的情形一样,其后续的洗钱行为属于刑法上事后不可罚之行为。
标签: 上游犯罪 共同犯罪 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