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应该如何处理?
2023-04-05 15:12:53 来源: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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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网友咨询: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时,经营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具体措施后是否就可以免责?
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仲跻文律师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本条规定的这些措施,都是经营者为了避免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况发生时,经营者可以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能、特点、作用、缺陷的状况、损害发生的概率等情况采取这些具体措施的一项或者多项,以防止损害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以达到避免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为目的。
至于具体情形下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判断。如果经营者判断失误,采取的措施不能防止损害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比如,本来应该召回的结果仅作了警示,那么,对于发生的损害,经营者不能以已经采取具体措施为由推卸责任,而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仲跻文律师普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法定标准和一般标准两种。法定标准,是国家或行业针对某类产品制定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在判断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有法定标准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定标准;没有法定标准时,方才适用一般标准。一般标准是指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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