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向法院提供伪造证据的要承担责任吗,会如何进行处罚?
2023-03-26 08:08:27 来源:法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那么,民事案向法院提供伪造证据的要承担责任吗,会如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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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解答:
民事案向法院提供伪造证据的要担责。
1、行为内容
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1)陈述内容如果违反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符合客观事实,不可能妨害司法活动,不成立伪证罪;
(2)陈述内容如果符合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由于行为人没有伪证罪的故意,不成立伪证罪。同理,鉴定人因技术不高作了错误鉴定、记录人因粗心大意错记漏记、翻译人因水平较低而错译漏译的,均不成立本罪。
(3)必须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即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作伪证。在诉讼前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在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
2、行为主体
证人(广义的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证人等为自己作伪证的,不认定为伪证罪的共犯,属于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3、行为人诬告他人犯罪,引起了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后,在刑事诉讼中又作伪证的,原则上宜从一重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俊律师解析:
罪名的认定:
(一)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本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后者的当事人,则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4)对情节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5)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又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还可以发生在上述诉讼前;而后者则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前,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构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而后者则所侵害的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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