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检查出职业病,病人单位是否要担责?
2023-03-21 08:11:56 来源:法问
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有些职业病的潜伏期可能会长达数月甚至更久。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那么劳动者离职后检查出职业病,病人单位是否要担责?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劳动者离职后检查出职业病,病人单位是否要担责?
史莉律师解答:
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等特点,其危害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实践当中,一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才发现患有职业病,此时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乎其切身利益。
第一,职业病是在较长时间的职业活动中因所处环境接触特殊介质日积月累慢慢形成的,职业病的发现和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但不能因此剥夺职业病患者的合法工伤权益。
第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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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莉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该在法定期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而不是向社保部门提出异议;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史莉律师结语: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
(四)患职业病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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